当祭奠无门,亲情该何处安放 从两起案例看祭奠权的司法保护
2026-04-03 23:04:35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艾京昆 | 作者: | 点击量:5436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陶琛 罗晓

清明祭扫,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习俗。这一天,游子归乡,在祖先坟前除草添土、摆上供品,低声诉说对亲人的思念。一炷香、一捧花、一块墓碑,承载的不只是生者的追怀,更是家族血脉延续的见证。

如果名字被至亲之人刻意从墓碑上抹去,如果连父亲的安葬之地都无从知晓,生者的哀思该寄往何处?法律又能为这份情感做些什么?湖南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,给出了答案。

“父亲的墓碑上,

没有我的名字”

“我是父亲的亲生女儿,凭什么连名字都不能刻在墓碑上?”长沙的罗女士与弟弟罗某本为至亲,却因父亲的丧事对簿公堂。

2023年6月,父亲离世,弟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罗女士,而是在母亲张大妈的同意下悄悄办理了丧事。更让罗女士难以接受的是:父亲的墓碑上,竟没有她的名字。

罗女士认为,弟弟、弟媳与母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祭奠权。于是将3人诉至法院,要求3人书面赔礼道歉、墓碑加名、另选陵园重葬父亲,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。

庭审中,弟弟和母亲辩称:父亲病危时已通知过原告;父亲已入土为安,不宜迁坟;不刻原告名字是母亲的意愿。弟媳则认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。

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墓碑是承载哀思的纪念物,署名体现身份关系。原告作为逝者女儿,要求将自己名字刻在父亲墓碑上,是寄托哀思的合法权利,符合善良风俗,应予支持。但考虑到家庭矛盾中各方均有一定过错,为避免矛盾加剧,对赔礼道歉诉求不予支持。同时,死者已入土为安,重新安葬不符合传统风俗,不予准许。因被告行为确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,酌定赔偿2000元。

最终,法院判决:被告罗某与张大妈为原告在父亲墓碑上加刻姓名(费用由原告承担),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
近日,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维持原判。

“两年了,我们不知道父亲埋在哪里”

在湘潭,沈家兄妹矛盾更深。

沈老伯共有子女3人,分别为儿子沈某,女儿沈大某、沈小某。哥哥沈某与妹妹沈大某因股权纠纷反目,后又因家庭琐事积怨,兄妹关系开始恶化。

2021年2月,父亲沈老伯去世。沈某不仅没有通知两个妹妹,还独自领走骨灰。之后两年多,沈大某和沈小某多次询问父亲的安葬地点,沈某始终不说。

“我们连给父亲烧纸的地方都找不到。”两姐妹无奈地说。于是,她们将哥哥诉至法院,要求告知骨灰下落及埋葬地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沈某在法庭上辩称:妹妹们不享有祭奠权,自己也没有义务告知。

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子女对已故父母享有平等的祭奠权,除非逝者生前明确表示拒绝。本案中,沈某未能证明父亲有拒绝女儿祭奠的意愿。

沈某未及时报丧,又故意隐瞒埋葬地长达两年多,导致两姐妹无法参与丧事、无法祭奠父亲,给她们留下终身遗憾,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

最终,法院判决沈某告知父亲安葬地点,并赔偿两姐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被告不服,提起上诉。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法官:“祭奠权是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人格权益”

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“祭奠权”,法院为何能予以保护?

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资法庭(金霞法庭)副庭长陈飞介绍,“祭奠权是一种衍生的民事权利,属于人格权范畴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规定,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。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,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。

“祭奠亲人、缅怀逝者,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善良风俗,更属于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人格权益,理应受到法律保护。”陈飞告诉记者:“作为逝者的近亲属,有权知晓亲人去世的消息、有权参加丧葬仪式、有权在墓碑上留名、有权知晓骨灰或墓地的下落、有权定期祭奠。这些权利,统称为‘祭奠权’。任何人不得以家庭矛盾、个人意愿等为由,剥夺其他近亲属的祭奠权利。”

两起案件,一纸判决,守护的不仅是墓碑上的名字、逝者的安息之地,更是亲情最后的底线。清明时节,愿每一份哀思都能被安放。

责编:艾京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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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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